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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267《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分为12个部分,本部分为GB/T19267的第2部分。本部分代替GB/T19267.2—2003《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 第2部分:紫外-可见吸收光谱法》GB/T19267的本部分规定了紫外可见吸收光谱法的检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刑事技术领域中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其他领域亦可参照使用。 本部分与GB/T19267.2—2003相比主要变化有:———补充了术语和定义的内容(本部分的3.8、3.9、3.14~3.16);———增加了检测器种类(本部分的5.3.4);———增加了“控制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的内容(本部分的5.3.5、5.3.6);———删除了“记录仪”的内容(GB/T19267.2—2003的5.2.5);———对实验条件设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本部分的5.5.2、5.5.4);———修改和补充了定量分析的内容(本部分的7.3.1、7.3.5~7.3.7;GB/T19267.2—2003 的7.3.3.1~7.3.3.5);———增加了结论的表述内容(本部分的8.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926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13966 分析仪器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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